(2021年12月26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加强捐赠管理工作,规范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日常捐赠行为,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本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主要是指面向本会的以货币、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条 本会是经长沙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本会在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和经本会授权的人员方可从事募捐活动。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捐赠方主动向本会表明捐赠意向后,本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审查捐赠意向是否符合本会宗旨;必要时,可向业务主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条 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捐赠人可直接汇款也可通过银行汇款、网络捐款、现金等方式捐赠。本会财务部对于收到的单笔金额500元以上的捐赠应将捐款者名单、捐赠信息记录存档。
第七条 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会应定期通过官方渠道(如本会网站等)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会凡接受个人或企业捐赠款物,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经沟通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捐赠协议,订立协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扫描件等均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捐赠协议原则上先由捐赠方签字盖章后,本会才予以签字盖章;协议盖章生效后,应交由秘书处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第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根据捐赠意向函或者捐赠协议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事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按照捐赠意愿分为定向捐赠与非定向捐赠,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没有规定使用时间的捐赠,本会可根据需要用于本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金后,开具捐赠证书。如果捐赠人要求开具捐赠收据,本会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对于非货币形式捐赠资产,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民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和本会双方核实确认。
第十四条 捐赠意向和价值认定后,捐赠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应依次进行审核,并报秘书长批准后,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举行现场捐赠仪式的,在现场捐赠时由综合部负责接收,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 捐赠数量较大或者不适合在本会入库保存及为了节省相关物流成本的物资捐赠,可由捐赠方直接发送至指定受赠方,由受赠方开具接收证明,财务部根据接收证明记账。
第十七条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发放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本会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本会或协议约定的受赠方。对不能按时履约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本会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本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九条 如捐赠方违约,本会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由基金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本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理事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1年12月26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