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章程
2015年2月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章程〉的决定》和2020年12月2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章程〉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爱心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长沙市民政局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界爱心人士,促进民间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湖南省长沙市。
(一)公益助学;
(二)弱势群体关爱援助;
(三)公益慈善教育培训;
(四)公益志愿者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本会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民间公益慈善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湖南大学在读学生申请入会的,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与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长沙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收益和营运结余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本会财产的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长沙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长沙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长沙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必须在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