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6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未经本社会团体法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单位下属部门的印章。
二、印章主要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专用个人名章。社会团体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社会团体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社会团体对外签发的文件。
2 、社会团体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社会团体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社会团体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社会团体章程、协议。
6 、员工的任免聘用。
7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捐赠收据开具和货币结算等业务。
三、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四、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由法人批准后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六、印章使用必须进行登记,用印登记内容包括事由、使用人、批准人、日期。
七、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八、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九、本制度经2021年12月26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