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决策制度
来源:馨欣公益  作者:理事会  编辑:秘书处  浏览:
(2022年12月18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将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办成一个决策民主的社会团体,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条 本会人事任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或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条 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本会工作外出考察,其费用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理事会写出考察情况报告。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会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理事会写出考察情况报告。
第四条 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会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实施。
第五条 修改章程。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本会秘书处写出报告,报请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修改制度。本会各项制度是确保本会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会秘书处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重要活动开展。本会重要活动开展计划, 由理事会决定。活动由秘书长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2年12月18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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