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6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和加强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法人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经授权,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法人证书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有关部门要求社会团体出示《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五、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法人签字、秘书处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复书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经2021年12月26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