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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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5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质量,更好地实现本会的使命和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与《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章程》及本会会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发展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工作,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下执行。如有不符,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为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应加强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财务负责人是指在理事会中负责会计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即财务部部长。
第五条 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财务部长下设置会计和出纳等职位,分别负责会计核算及资金收付款等事项,并对财务部部长负责。财务部部长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2. 具备会计、金融、审计或税务等专业的大学本科或以上程度,或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或特许财务分析师等专业资格,并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3. 熟悉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管理知识,熟悉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及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 财务部部长按照本会《章程》履行职责。并负责
1.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流程;
2. 复核会计凭证和纳税申报数据,复核并上报财务报表;
3. 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并复核盖章资料。
第七条 会计、出纳等人员应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
第八条 会计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维护会计账目,按时完成收支核算工作,每月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2. 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每月完成职员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按月排放整齐,按年度装订成册,与会计档案资料一起保管。
3. 配合年度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结果调整财务系统,维持会计账目与审计账目一致,并完成财务系统年结。
第九条 出纳主要职责包括:
1. 跟进慈善项目实施及收付款进度,及时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
2. 开具捐赠收据,并定期到财政局核销已开收据。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业务活动。记账、复核、收付款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晰。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离原有工作岗位时,财务部应及时做好会计信息资料的交接工作。调离人员应列明交接清单,由交接人、承接人及其主管三方共同确认,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对本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本会财务部部长、会计、出纳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本会行动方案的执行,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整体计划、协调和沟通,本会实行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在对计划执行及以前年度预算进行回顾检讨的基础上,围绕本会战略目标、阶段性目标,依托行动计划而进行的资源配置,以及对一定时期内资金的投放和获取、各项收入和支出、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方面所作出的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指导下负责预算管理,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主要包括业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用于支持行动计划,由项目部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部负责业务收支活动的具体资金安排。
 
第四章 会计核算办法与规则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会计核算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报表按统一的外币汇率折算至本会的记账本位币。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计处理原则上按《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的标准科目和应用范围进行。标准科目不敷应用时,由本会财务部增加科目及相应代码。
第十九条 所有记账凭证应附有原始凭据,并以法律法规、本制度、审批权限、合同协议等为依据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月结应在月终后十天内完成。本会应定期核对账目,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调整,保证账目记录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本会使用的会计软件由本会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按月、年度及时编制法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以及其他相应的明细表等。
 
第五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报告是以会计报表为依据,以财务及业务数据为基础,反映本会业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管理监控工具。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按月度或年度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二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1. 资产负债表;
2. 业务活动表;
3. 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 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 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 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 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 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9. 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10.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 本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 本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 对本会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本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六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总则:
1. 资金管理包括对对现金、银行存款、银行账户、银行付款等的管理;
2. 本会资金由财务部进行管理;
3. 本会财务部协调本会整体的资金安排,负责本会整体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监督、解释及修改;
4. 本会实行匹配和相对稳健的资金政策;
5. 本会通过编制业务收支预算,对筹款、付款等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有序安排。
第三十条 库存现金管理:
本会不设库存现金,所有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
1.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于银行账户中的货币资金;
2. 银行存款的存放应配合本会银行关系管理的要求。并应在兼顾银行存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确定存款的期限、利率和存款机构;
3. 所有银行存款必须及时记账。本会应定期核对银行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管理
1. 银行账户是指为资金结算目的而在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
2. 银行账户以精简为宜,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控制其他银行账户数目,定期检查并撤销已无业务需要的各类银行账户;
3. 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的有效印鉴必须由会长确定并进行授权;
4. 银行账户只供本会使用,严禁出借给本会外或个人使用;
5. 禁止以私人账户持有资金;
6. 禁止开立账外账户。
第三十三条 银行付款管理:
1. 银行付款是指通过银行进行的支付结算行为。银行付款的方式采用网上银行支付;
2. 应编制付款计划,做好资金支付的统筹安排;
3. 任何付款的全部过程不能由一人完成;
4. 付款前应核实付款申请经有效审批,并检查所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5. 所有付款完成后须及时记录有关会计分录;
6. 网上银行系统设置的授权级次应经过会长批准;
7. 网上付款操作流程及审批流程应严谨合理,并经会长批准;
8. 操作系统应进行身份的电子认证,加强对操作人员使用权限的管理。
 
第七章 慈善公益项目收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慈善公益项目收支管理包括公益项目的收入管理与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慈善公益项目收入是指本会获得的用于各慈善公益项目的收入。
第三十六条 各慈善公益项目获得的收入除了可提取的管理费用外只能用于各该项目的支出,项目执行完毕,资金有节余的,需要用于本会的其他类似项目。
第三十七条 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款,本会要与指定用途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该笔捐赠款的目的、负责人、期限、金额、条件、受赠人等事宜。
第三十八条 慈善公益项目支出是指使用本会的资产用于公益助学、贫困家庭关爱援助等本会开展的各慈善公益项目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慈善公益项目支出的审批权限按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支付流程:
1. 由项目部填写《善款拨付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批。
2. 项目部凭签批后的《善款拨付审批表》原件及相关协议复印件、签报复印件、收款人收款信息等向财务部申请付款。
3. 款项付出后,项目部应向受赠方索取有效收据,交财务部作为收款确认依据。
4. 因时间紧急且属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人身伤害事故,项目部可直接填写《善款使用审批表》,由理事长、秘书长双签后交财务部申请付款。事后再按本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八章 行政开支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开支,是指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所必要的成本费用开支,包括:人员工资支出、会议费、差旅费、文具费、印刷费及审计费等。
第四十二条 费用开支标准,因费用类别不同而不同。人员工资按劳动(服务)合同确定;会议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差旅费用标准参照参照长沙市公务人员差旅费用标准;审计费用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
第四十二条 单笔行政开支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行政开支人民币3万元以上由会长审批。秘书长经手发生的费用,由会长审批;会长经手发生的费用,由秘书长与一名副会长联合审批。
第四十三条 报销流程:
1. 一般行政开支由报销经办人填写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费用报销单》,清楚列明成本费用的内容及用途,附相关正本原始单据,由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交财务部。
2. 本会人员工资支出清楚列明每名人员姓名、工作时间、金额及其构成,由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后交财务部。
3. 对于资金在同名账户之间的内部调拨业务,由经办人填写《资金内部划转通知》,列明转出银行账户、转入银行账户及金额等信息,由秘书长审批后交财务部。
4. 财务部复核费用报销单,对符合规定的报销单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或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按计划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及改良。
第四十六条 新增的固定资产由项目部验收并编码,由财务部按相应的会计账目入账并记录资产编码。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按月以直线法提取折旧,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用项目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在不违反相关税务法规的前提下,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项目成本。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确保实物记录与账面记录一致。
第五十条 发现溢缺固定资产须查明原因,按一般固定资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及时作出账务调整。
第五十一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已形成实际损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类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报告,并按固定资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做报废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或出售,须按规定提请会长审批。
 
              第十章 存货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存货是指本会持有以备用于慈善公益项目的物料和慰问用品。
第五十四条 存货的采购应当根据慈善公益项目计划提出申请,经项目部长批准后购置。
第五十五条 存货的使用应当根据慈善公益项目的实际需要,办理领用手续。
第五十六条 存货实施永续盘存制,但应当在使用存货的项目结束时和每半年度进入实地盘点。
第五十七条 本会办公用品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使用,实报实销,不进入存货管理。
 
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九条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十条 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六十一条 投资方案必须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十二条 投资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和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人,是指本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本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六十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合法权益;
(四)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十五条 禁止进行下列关联交易:
(一)由本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本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
(三)属于《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七条 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
 
第十三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六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进行内部独立核算,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七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七十一条 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种收据由财务部负责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领用、填制、保管、回收、缴销手续。
第七十三条 向捐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第十五章 税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管理是指本会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缴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和费用等事项的管理。
第七十五条 税务管理坚持诚信、法治、节约的原则。 
第七十六条 本会该当及时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七十七条 税务管理的目标是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第七十八条 本会的重大经营活动,包括资产处置、重要合同的签订等,应进行税收风险和税务成本评估。
第七十九条 本会对可能发生的税务处罚,应充分行使申辩权、听证权和行政复议权等权力,甚至进行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六章 财务审计
 
第八十条 本会应重视审计工作,并应组织、协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保证审计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及按时完成。同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八十条一 本会根据需要,应选择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
第八十二条 本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列明: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违约责任等项目。
第八十三条 审计完成后,本会应及时根据审计调整作账务处理。如涉及资产拨备或核销调整,在进行财务处理前应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十四条 本会应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问题及管理建议书,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十五条 本会应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设置相应的会计信息查阅、处理等权限。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
 
第八十六条 会计信息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信息和预算报告。会计信息的保存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和磁性介质。
第八十七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所有会计信息档案要及时装订,妥善保管,对于磁性介质的资料须及时进行备份,并异地保存。
第八十八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八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当适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各种会计档案超过规定保存时间的,本会应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销毁或继续保存,对已销毁资料应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理事会所有。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1年4月25日长沙市馨欣公益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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